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024-07-0405:09:48经营策略2

作为一名长期与中小企业打交道的专业人士,我注意到这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普遍缺陷。从几名员工到几百名员工不等,很多企业都没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甚至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都很少见。

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老板亲力亲为

这种情况在员工人数较少(几人或十几人)的小微企业中十分常见。与其雇用专门的安全人员或将安全工作委托他人,老板们更愿意亲力亲为。这种做法虽有一定优点(老板重视安全),但存在一个前提,即老板必须具备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一旦老板事务繁忙,安全管理工作就难以开展。

2. 厂长或企业负责人兼任安全管理

对于规模稍大的企业,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老板在外地从事业务,日常生产经营交给负责人管理。这些负责人也承担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他们通常具有决策权,但在安全投入或大规模整改等较为重要的决策时,仍需要向上级请示。

3. 生产负责人兼任安全管理

这种安排理论上可行,符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际上,生产负责人可能精通专业技术,但不熟悉安全管理和法规。这在与监管部门打交道时会显得很明显,导致他们认为只需管理现场而忽视安全文件和记录的整理工作。

4. 人事、行政、前台、财务等兼任安全管理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许多企业让办公室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并无实际的安全效用。

企业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 他们认为企业风险不大,安全工作不多,因此找个人应付即可。
  2. 实际工作中,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整理文件和记录。由于其他部门可以负责其他安全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就落到了办公室人员头上。

上述就是当前众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他们在身份、地位和处境方面都面临着尴尬的处境。

我们有必要引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大多数少于100名员工的工贸企业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实情况是,除了老板、厂长、负责人担任兼职安全员外,让前台、行政、人事等办公室人员担任安全员完全是为了应付监管,实属坑人之举。

  • 版权说明:
  •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50527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