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那些事儿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作为增值税的重要概念,其界定和适用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化,让纳税人摸不着头脑。本文将梳理政策演变脉络,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大家轻松掌握判断标准。
一、政策演变三部曲
1. 2016年36号文:奠定基础
该文件区分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 兼营:指业务之间无必然联系,应各自核算、各自交税。
- 混合销售:指一项业务同时包含服务和货物,二者密不可分,应合并缴税。
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该文件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争议不断。
2. 2017年11号公告:聚焦自产货物附带安装
该文件将“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从混合销售中剥离,要求分开核算、分开交税,但未明确安装服务的税率,引发新的争议。
文件单独规定电梯销售的安装服务可适用3%简易计税,但未解释其逻辑。
3. 2018年42号公告:释疑解惑
该文件针对“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况,进一步明确:
-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13%+3%)。
-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只要企业能够按照兼营核算,即可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并可选择13%+3%的税率组合。
二、案例分析:四种常见情况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最为复杂,可根据主体和货物类型将其分为四种情况:
- 生产企业销售材料同时提供安装:销售货物13%,安装服务若能核算清楚则按9%缴纳。
- 销售企业销售材料同时提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合并缴纳13%增值税。
- 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销售货物13%,安装服务可适用3%简易计税。
- 销售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可分开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13%,安装服务3%。
三、温馨提示
想要享受分开交税政策的企业,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并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