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那些事儿:离职后还能拿吗?
案例回顾: 张某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6年1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2016年度销售业绩提成协议,约定按季度结算,提成比例为回款的0.5%。同年1月,张某代表公司与刘某签订了1200万元的年度订货协议。 2016年9月22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之后,他发现公司未支付第三季度15万元的业绩提成,遂提出索要。公司以其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
裁决:
- 公司应支付张某第三季度提成15万元。
- 待张某与刘某的货款全部收回后,按照提成协议进行核算,支付剩余提成。
法律依据和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制定提成制度或签订提成协议是合法的。本案中,销售提成属于工资性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提成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属协议,两者构成主从关系。提成协议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存在,它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附随合同。即使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已经产生的提成请求权依然有效。
案例启示: 本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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