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区分?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两个概念在实际监管中引发了不少困惑。如何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至关重要。
概念解析
“食品生产经营者”: 泛指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调的是行为而非主体属性,只要从事相关活动,无论规模大小、组织形式如何,都属于此范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特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中 “规模较大、影响较广、风险较高” 的一类主体。 这一概念的界定并非完全等同于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企业”,更多是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强调其潜在风险等级。
概念辨析
(一)概念来源及演变
“食品生产经营者” 的概念沿袭自《食品卫生法》,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卫生法》中并未明确定义, 仅从相关条款推断,其含义更接近于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组织,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概念有所区别。《食品安全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些概念, 进一步强化了对高风险主体的责任要求。
(二)立法本意与现实挑战
《食品安全法》秉承风险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主体设置差异化监管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作为高风险主体被赋予更高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 商事登记制度的变化导致许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并存, 仅凭登记信息难以准确判断其风险等级, 这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界定带来了挑战。
结论与建议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划分标准, 统一执法尺度, 对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相关部门:
制定明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定标准, 不能仅依靠商事登记信息, 而应综合考虑主体的规模、影响力、风险等级等因素。
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 统一执法认知, 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的执法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