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准则

2024-08-0305:39:00创业资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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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强化制度与规则意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提升公司价值,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如公司暂未设置独立审计机构,则需指定专职内部审计主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执业能力:

(1)熟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3)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生产及技术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5)具备识别舞弊行为的能力,并掌握足够的反舞弊知识。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具体职责包括:

(1)对公司各管理部门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等环节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对公司各管理部门财务、采购、生产、销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督促其建立健全相关体系。

(3)对公司各管理层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4) 对公司招投标业务进行监督,并审核工程材料报价。

(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所有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所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 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重要会议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对审计区间进行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以下特殊权限:

(1) 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2) 盘点被审计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3) 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就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4)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权力机构批准,审计部门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5) 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6) 向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7) 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8) 建议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严重事例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被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 在开展各项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及现场要求,如实提供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拒绝、拖延、谎报。

(二) 被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有关问题时,被审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有关线索,被调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材料。

(四)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进行交流时,被审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审计人员沟通。对于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虚心接受审计部门的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并反馈整改结果。

(五) 被审计部门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及相关审查资料(合同备忘录、新供应商资质材料、询价单、核价表、比价表、付款方式说明、现场勘察实物、技术协议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安排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被审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 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 审计人员组织。

(5) 审计时间安排。

(6) 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部门。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审计部门及项目名称。

(2) 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 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 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查阅与审计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查核实物,并通过调查访问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小组应当与被审计部门进行认真交流和沟通,被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部门书面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

第四章 审计意见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审计部门。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由其裁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并在年度终了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范围包括: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指导,增强其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审计机密,对未公开事项不得外传。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保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获知的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策略、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生产技术、供应信息、财务资料、财务信息等秘密。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

第二十四条 对向内审部门反映问题的人员来信,以及外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无论其是否提出保密要求,审计人员均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标注密级,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印发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故意或过失泄露保密内容,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重大损失的,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如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中止劳动合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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