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形式(form of thinking)是指人们在思考过程中用来反映现实的方式,涵盖概念、判断、推理等。它也指不同类型判断和推理共有的思维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因此也被称为“思维的联系方式”或“思维的形式结构”。
举例来说,“如果p那么q”是假言判断的形式,“一切M都是P,一切S都是M,所以一切S都是P"是三段论的形式。“思维形式”一词通常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等同于逻辑形式。
在实际思维活动中,思维形式与内容紧密相连,但不同的思维内容可以共享相同的思维形式。相对于思维内容,思维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可以抛开具体思维内容的差异,单独研究它们共有的思维形式,这正是逻辑学的任务。
逻辑形式(logical form)也称为“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内容不同的命题和推理各自具有的共同结构,即组成要素之间最普遍的联系方式。它主要指由逻辑常项和变项构成的命题形式,以及由各种命题形式构成的各种推理形式。
例如,“一切物质都是可分割的”,“一切正义的事业都会胜利”,“一切金属都具有可塑性”,这些命题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它们具有共同的结构,即组成要素(概念)之间具有共同的联系方式。用公式来表达就是“一切S都是P”,这就是上述命题共有的逻辑形式。
任何逻辑形式都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在“一切S都是P”中,“一切”、“是”是逻辑常项,“S”、“P"是变项。逻辑形式并非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人们在思维中反映现实最一般特征的形式。
各种逻辑形式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形成,具有全人类的性质。在思维过程中,使用何种逻辑形式取决于所反映的内容。在传统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中,逻辑形式由用自然语言表示的逻辑常项和用符号语言表示的变项构成的公式来表达。在数理逻辑中,逻辑形式由作为特殊逻辑语言或形式化语言出现的逻辑演算的结构来表达,而特定的逻辑演算公式与特定的自然语言表达相对应。
思维方法(method of thinking)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复制和再现研究对象或现象的各种方式,例如比较法、分析法、综合法、抽象法、概括法等。思维方法有好坏之分,科学的、正确的思维方法是根据事实材料、遵循逻辑规律、规则而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方法,思维方法也就是逻辑方法。
思维方法可以是辩证的、非辩证的,也可以是形而上学的。辩证逻辑研究和运用的方法是辩证的思维方法;形式逻辑研究和运用的方法是非辩证的,但却是科学的思维方法。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就其17-18世纪的古典形式而言,曾在历史上对科学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它已经成为阻碍科学发展、与辩证思维方法相对立的、过时的思维方法。
正确的、科学的思维方法不是主体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制定的任意程序,而是科学范畴和规律的运用。思维方法的正确性取决于其内容的真理性,即取决于它与其所反映的对象或现象的规律性相符合的程度。正是这些规律性使得科学的思维方法在科学中行之有效。如果夸大思维方法的主观方面(作为工具和手段的方面)并将其绝对化,就会使思维方法成为与客观世界无关的纯粹主观程序,运用这样的思维方法不可能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对象或现象。
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表明,作为唯物辩证法在思维过程中自觉运用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能够在思维中正确复制和再现被研究对象或现象的辩证发展及其规律性的方法,是唯一适合于现阶段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思维方法,也是适合于现代科学水平的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