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促销员管理,确保销售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管理
(一)业务主管根据市场和活动规模情况,建议核准促销员使用额度,并告知部门经理。
(二)业务主管提交促销员招聘申请,填写《促销员需求申请表》。
(三)部门经理审批后,将促销员资料传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业务主管面试合格的新招促销员,填写入职表,标明入职时间,将相关资料交市场部或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开始计薪。
(五)业务主管通知新招聘促销员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账户或卡号告知公司,薪资由财务部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
(六)业务主管联系公司培训负责人对新进促销员进行统一培训,市场部不定期举行系统培训。
(七)促销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否则将被列入公司信用黑名单,并予以辞退。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有更改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二、权利义务
(一)公司聘用促销员后,应赋予其工作范围内应享有的权利,肯定其业绩并兑现承诺。
(二)促销人员应尽心尽责为公司服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司整体利益。
(三)促销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价格体系及相关资料的保密责任。如有违规,公司有权立即解聘,并追究其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做好卖场内产品陈列及各种宣传物料的张贴,保证准确到位。
(二)维护好堆头的展示,尽可能扩大堆头及货架的陈列面积。
(三)售出产品应及时补货,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产品生产日期,不允许过期产品。
(四)旺季产品要多备货预防断货,做到库有柜有。
(五)检查产品价格是否符合公司与卖场规定的价格,了解公司的定价策略。
(六)尽量维护堆头、货架的位置,保证当天的销量,按生动化原则进行产品陈列。
(七)检查产品标签和附带价签有无脱落、模糊不清、移放错位等情况,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标签齐全、货架相符。
(八)保持良好的服务心态,与商场建立良好关系,协助业务人员做好客情维护。
(九)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汇报公司主管。
(十)认真管理促销品,不得遗失或自行处理,妥善保管促销产品。
(十一)按时交还剩余促销用品,赠出礼品的数量要与售出产品的数量相符合。
(十二)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收集顾客对产品的期望及需求建议,反馈给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
(十三)掌握商场产品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补货要求,及时向公司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汇报。
(十四)根据记录的商品数量,清点当日商品的销售量与余数是否相符;清点当日的促销物品和助销品,及时申请补足用品,仔细保存。
(十五)注意市场动态,了解竞品的促销信息和新品的上市信息。
(十六)妥善处理顾客投诉问题,并及时向公司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汇报。
(十七)及时反馈报告竞争品牌的活动和市场促销信息,填写规定表格。
(十八)完成公司销售目标及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交办的工作。
(十九)妥善处理与店方人员及竞品工作人员的合作关系,坚持原则,灵活掌握,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
(二十)服从管理,认真执行公司和商场的有关规定。
四、请假规定
(一)若有事,需在事假前一天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无故旷工处理。
(二)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工作,需及时与促销员负责人联系,经认可后方有效,否则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公司向促销主管报到,由促销主管酌情安排下一步工作。
五、临时促销员管理
(一)申请条件与背景:期间促销活动繁多,如节日或大型活动人手紧缺情况下,可从“推广费用申请表”中,直接申请。
(二)工作职责:在促销现场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派发传单、协助业务督导布置促销卖场等。
(三)工资计算架构:日薪+提成。
六、责任承担
(一)促销员着装、仪态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着奇装异服。若查店时发现促销员着装打扮影响公司形象,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二)促销员介绍产品要热情大方,不厌其烦,不得以任何借口与顾客发生口角冲突,影响卖场秩序和公司形象,一次性罚款60元。
(三)促销员应遵守考勤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若发现旷工,一次性罚款旷工天数的2倍工资。
(四)促销员应真实有效地填写促销报表,若发现弄虚作假一次性罚款40元。
(五)促销员调班调休必须经公司批准,若发现私自调班调休者罚款40元/次。
(六)货架摆放整齐,规范清洁,按照垂直陈列要求,产品价牌齐全,若发现货物凌乱,灰尘满瓶,挂牌乱放,物料不按正确使用方式使用,罚款20元/次。
(七)赠品不得私藏或随意赠送他人,如果需要处理客情关系需向公司申请。如发现赠品丢失或促销员私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处以50元罚款,拒不悔改者予以辞退。
(八)维护好与卖场的客情关系,努力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卖场支持,因与店内关系紧张造成公司工作损失者罚款100元。
(九)当月销售未完成基本保底量的,从工资扣除50元;第一个月内未完成基本保底量的50%的,将予以辞退。
七、补充说明
(一)本制度由营销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