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般人在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包括自建)不动产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在此情况下,销售额的计算方式是: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相关附加费用中扣除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者是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再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额。此处所指的“不动产”,包括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以抵债等形式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对于小规模人来说,转让其取得(同样不包括自建)的不动产,也应按照上述相同的方式计算销售额和应额。
根据相关税务规定,人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附加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的余额时,必须提供符合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扣除将不被认可。合法凭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由税务监制的;(二)法院的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通过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在管理的范畴之内。这类投资入股行为不能通过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由于此类投资涉及“作价”而非直接购买价格,相关的投资入股协议或其他合法合同等资料可以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
黄时光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擅长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国有企业合规性审计。黄时光老师在财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财税培训和涉税鉴证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