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情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员工主动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依法终止等。作为离职管理的一环,企业通常会要求离职员工办理一系列离职手续。这些手续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离职交接表格,员工需按要求逐一完成各部门的交接工作,最后将所有手续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并签字确认。如果企业已经实行电子化管理,线上发起和审批离职流程与线程基本相同。
离职交接表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员工离职的原因及最后工作日的确认、工作交接的清单、公司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归还情况、以及薪资和福利结算的条款等。这些条款在实践中经常作为证据提交,尤其是关于员工签署的确认声明,通常会出现类似这样的表述:“本人确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结清我在职期间的所有薪资福利,双方确认无任何劳动争议。” 对于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
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化条款,未经过与员工的充分协商,其目的是为了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排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类条款应被视为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类条款并不应被一概否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效力。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在离职交接表单中,用人单位对“无任何争议”这一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且离职员工为法律意识较强、具备较高议价能力的高层管理人员,那么可以认定双方意思的基础上,该条款是有效的。
从实践角度来看,为了更好地处理离职事宜,并避免日后的争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离职员工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其中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终止、以及离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项。这样一来,即便离职员工之后提出劳动仲裁,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内容,通常不会得到司法的支持,从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