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给水系统形式
6.1 一般要求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功能用途、规模、结构高度、耐火等级、火灾风险等级、重要性等级、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业务持续性要求及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其可靠性以及供水方式,并满足灭火系统所需的水流量和压力标准。
6.1.2 城镇消防给水
城镇的消防给水优先选用市政给水管网进行供水,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市政给水管网及主干管道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工业园区、商业区及住宅区应设计双路消防供水系统。
如果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每个取水口应按一个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标准,或者依据消防车的停放位置和数量来确定。
在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性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建议建设市政消防水池,并确保消防水池具备与市政供水系统对接的能力。
城市避难场所需配备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水池容量不应低于200立方米。
6.1.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建筑物外部的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低压供水方案。若选择市政供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消防供水应为双路系统。对于高度不超过54米的住宅,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超过20L/s,可采用单一路供水。
室外消火栓应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获得供水。
6.1.4 工艺区与储罐区的消防供水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特殊区域的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以下标准:
工艺装置区及储罐区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但在没有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设施及消防炮的情况下,且流量不超过30L/s,并位于市政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时,可使用低压给水系统。
堆场等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低压或高压供水系统。若堆场规模较大、堆垛高度较高,且火灾扑救困难,则应选择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 消防水池与市政消火栓
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供给室外消防水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每个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应按一个消火栓进行计算,并且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距建筑外缘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作为建筑室外消火栓的一部分,但当其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只有位于建筑外缘5米至40米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才可计入设计流量。
如果市政给水管网为环形结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消火栓流量可计入建筑的消防流量;而如果是树状管网,设计流量不能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最大出水流量。
6.1.6 高压消防给水与室内系统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时,可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使用。
6.1.7 临时高压系统的水压维护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稳压泵来维持系统的充水和水压稳定。
6.1.8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系统,并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使用;如果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系统,可以与生活水系统合用。
6.1.9 高位水箱设置要求
对于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遵循以下要求: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其他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若条件不允许可通过采用稳压泵来维持水压,且不设置高位水箱。
如果市政供水能力足以满足生产生活的最大用水量,且仍能提供足够的消防流量和压力,则可以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直接利用市政供水。
6.1.10 消防水泵供电要求
对于仅通过稳压泵稳压的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以及设计流量超过20L/s的建筑或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消防水泵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水泵应配置一级负荷供电,并且当一级供电无法满足时,应配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动力。
工业建筑应选择柴油机消防水泵作为备用设备。
6.1.1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适用范围
当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工矿企业的消防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0米,且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00公顷。
居住小区的消防保护面积不应超过50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应属于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6.1.12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流量能够满足建筑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需求,并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取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泵可以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需要确保市政给水设计流量大于建筑室内外总需求流量。
6.1.13 高层建筑的给水系统选择
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根据不同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消防给水形式的选择。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如高位消防水池
6.2 分区供水
6.2.1 需要分区供水的条件
当消防给水系统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实施分区供水: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6.2.2 分区供水方式的选择
分区供水的形式应根据系统的工作压力、建筑特点以及技术经济和安全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常见的方式包括消防水泵串联或并联供水、减压水箱以及减压阀等。如果系统压力大于2.40MPa,则应选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的分区供水方式。
6.2.3 消防水泵串联供水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供水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时,转输水箱的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立方米,且可以作为高位水箱使用;
串联的转输水箱应设置溢流管并连接到消防水池;
串联水泵供水时应确保可靠性,且从低区到高区的水泵应依次顺序启动;
串联供水时需校核系统压力,并在出水管道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6.2.4 减压阀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阀分区供水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所选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且满足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要求;
每个供水分区应设有两组减压阀组,并且每组应配备备用阀组;
减压阀应仅设置在单向流动的管道上,不得设置在双向流动的干管上;
减压阀应采用比例式阀,当压力超过1.20MPa时,应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5.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应大于3:1;若一级减压阀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采用两级减压,但第二级减压阀应为先导式,且阀前后压力差不应超过0.40MPa; 6. 减压阀后应配备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确保系统安全,同时不会影响供水的可靠性。
6.2.5 减压水箱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水箱进行分区供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功能、水位控制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确保合理的水位控制和水流通畅;
减压水箱的布置应考虑到通气管和呼吸管的设置,符合相关标准;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低于18立方米,且建议将水箱设计为双格结构,以确保供水的稳定性;
减压水箱应具备双条进出水管道,且每条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流量应能够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实际需求;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做到精确可靠,建议使用水位控制阀来进行管理;
进水管应设计防冲击和溢水保护措施,且可设置紧急关闭阀门,以应对异常情况,同时溢水应能够回流至消防水池,确保水池内水位正常。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灭火安全,更需要考虑到水源、供水压力、设备的可靠性以及建筑物的特点。通过合理配置消防水池、消防泵、减压装置等,确保消防系统的高效、稳定运作,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充足的水源和足够的压力,最大程度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