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公司法知识详解——第二篇
随着创业进程的深入,当企业步入实质性发展阶段,接下来的关键步骤便是公司注册。我们日常所提及的“开公司”,其实涵盖了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商业主体形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类型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精确的定义。百度百科的解释可以概括为: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有效运用各类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其中,企业的主要形式可概括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为现代最普遍且典型的形式。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指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分类标准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公司法进行的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根据相互关系区分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等。根据企业是否含有国有资本及其所占比例,还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非国有公司等。资本属性也决定了公司的类型,如外商独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等。
对于众多创业者而言,了解这些公司的分类是基础性的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创业者常常面临的问题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问题来了:初创企业选择何种类型更为合适呢?
按公司法教授帕米特的见解,当选择企业形式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 企业的持续时长问题,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可长久存续,而合伙可能因成员退出而终止;
- 投资者对企业利润和资产的;
- 企业的治理结构;
- 所有者权益的流动性;
- 所有者是否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制,有限合伙也提供此项保护);
- 哪种企业类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务负担(如公司需独立,而合伙企业则不需)。
在以上六个方面中,公司和合伙企业各有优势。在现代化的管理机制下,公司在第4和第5方面上具有显著优势。随着现代公司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和合理的退出转让机制使得经济得以持续繁荣。然而在税务方面,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具优势,常为投资型或类企业所采用。
根据社科院与企查查联合发布的《2020企业发展数据年报》中关于2020年新注册企业的分类数据可见,排除个体工商户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新注册数量最多。这充分反映了大多数创业者在选择创业形式时更倾向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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