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试用期离职工资时,需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出勤天数以及加班时间来精确计算其应得工资。具体公式为:月实际工资 = 月工资总额 ÷ 21.75 × 实际出勤天数。
对于工作日加班费,其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 ÷ 21.75 × 每小时加班费用 × 实际加班小时数 × 1.5倍(用于加班时长不足一天)。
而针对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将月工资除以当月应工作天数再乘以相应小时工资和对应倍数的补偿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换言之,即是利用工作天数分摊每月的工资后,按照具体的加班时长与法律规定对应的补偿倍数计算加班费用。
二、关于试用期合格与否能否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期限若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未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可擅自延长试用期。
对于部分观点中提及的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三年期限的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未达标为由延长至六个月,这被视为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这种行为同样被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擅自约定延长试用期。若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违法试用期,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亦应获得其实际工作日的相应劳动报酬。即便工作时间短至几天,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实际出勤的天数来计算工资并支付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