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商贸企业中,其销售的商品因市场滞销而过了保质期。根据先前商贸企业与供货商签署的销售协议,一旦出现商品滞销并过期的情况,商贸企业需将过期商品交由供货商进行统一销毁。供货商需向商贸企业赔付原货款的80%,而20%的货款则因商品过期的损失而无需在申报时转出。
在处理此情况时,涉及到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
问题一:在供货商对商贸企业进行80%货款赔付的过程中,此过程可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销售折让的数额。供货商与销售商之间已达成共识,当货物因过期而无法售出时,供货商将承担80%的货款赔付责任,这意味着销售方实际上只需支付20%的货款。明确这一销售折让后,我们便可依据协议对过期商品进行统一销毁。
问题二:对于经销商而言,当其收到退回的80%货款后,必须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那么,这20%的支出应该如何记入财务报表的哪一项目内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货物。若企业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制销毁/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也视作非正常损失。食品因过期下架后,商贸企业与食品生产厂家之间的退货业务已形成实质。
在会计处理方面,商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将此视为退货处理。当食品生产商退回80%的货款后,无论是否开具红字退货,销售企业都应在发生实际退货业务后,对商品的应退货款进行价税分离,并开具相应的“进项税额”红字。
至于那20%的剩余货款,它属于与销售企业收入相关的实际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抵扣进项税额的。在会计处理上,这20%的差额可被归类为“管理费用”,因为它是由于企业管理原因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