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管理与运营规则
第一章 总纲
为规范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满足群众的体育活动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系统中的体育场馆。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运营原则与内容
体育场馆应坚持公益属性,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任务,同时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原则进行运营。鼓励体育场馆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章 运营要求与方式
体育场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鼓励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场馆应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运营模式,引入企业、社会等多种主体参与场馆运营。
体育场馆应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同时也可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等多元化服务。
除特殊场馆外,其他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因特殊原因不能开放的,应由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开放时间要求。
体育场馆应突出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承载功能,控制非体育类活动的比例。有条件的场馆可举办自主品牌赛事,承接职业联赛,引进国内外知名赛事。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体育场馆应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应加强无形资产开发,扩大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开发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体育场馆应加强品牌建设,拓宽营销渠道,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应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客户维护体系,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
第六章 经营管理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完善法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应结合运营需要,配备专业运营团队,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员工培训体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应制定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目标和公共服务规范,开展运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保证场馆及设施的安全使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应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