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薪酬计算规程
第一部分:月末核算环节,需由各学部依照原定薪资额度,结合教师业务完成情况予以核对,该过程数据须于本学部公开展示,核实无误后交由本学部校长向财务部门上报。此过程中严禁自行处理薪酬计算问题。
第三部分:确认无误后,校长签字上报至董事会,待董事长核准后签发。如存在任何疑虑,可向校长或相应负责校长咨询。
第五十条:奖金计算条例
第一部分:无突出贡献者不得发放奖金。如有必要奖励,需附有详细事迹材料并经校长签字确认。若在门的评比中获奖,则按学校既定奖励方案给予相应奖励。发放奖金时,需有明确的奖励决议或嘉奖令,并注明奖金金额及具体用途。
第二部分:在薪酬标准中,除可变部分外,其他部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必要调整,需经校长同意。绩效部分则可根据个人表现适当调整,无需上报。
第三部分:按照学校奖励规定,在期中或期末考试中表现优异者,可按标准给予奖励。计算奖金时,需附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校长签字确认。
第四部分:其他所有奖励均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特殊奖励
第一部分:对于在学校以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特别奖励:
- 成功避免学校师生发生重大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
- 及时处理学校与外界、师生之间、部门之间的重大安全。
- 成功规避学校重大风险。
- 为学校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 有效防止学校遭受重大损失。
- 其他为学校带来重大贡献的行为。
第二部分:特殊奖励由各部门报至校长处审核,校董事会批准后予以当月奖励或期末统一表彰。
第三部分:奖励等级依据事件大小确定,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颁发荣誉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