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企业因资金充裕,常会选择将闲置资金投入到金融理财产品中,这不仅可以确保资金的流动性,还能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的收益回报。
那么,企业如何精准地计算所购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与收益呢?
这可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进行核算,特别是该文件的附件二(三)销售额第3条中所述的规则。
金融商品的转让,其销售额的计算方式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对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核算,企业可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且选定后36个月内不可变更。
接下来,通过三个具体实例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一:一次性买入与售出
甲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入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A;
至2022年5月31日,该公司以102万元全部赎回该产品,期间不考虑任何手续费。
那么,该理财产品的成本即为初始购买价100万元;
而其收益则为赎回价与购买价之差,即2万元。
案例二:一次性买入后分次售出
甲公司再次行动,于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买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A;
到了5月31日,该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升至104万元,公司决定赎回部分产品,金额为78万元。
计算得,赎回部分的成本为按比例分摊的初始购买成本,即75万元;
相应的,赎回部分的收益为产品公允价值与成本之差乘以售出份额,也就是3万元。
案例三:分次买入与分次售出之复杂情况
甲公司开始更加活跃地操作产品。它在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买C(每份净值1元,共100万份);
仅两个月后的7月1日,又以110万元购入同样(每份净值1.1元,购入100万份)。
而后在9月和10月分别赎回部分。企业需按时间线和购买价格分别计算每笔交易的收益与成本。
以上述交易为基础,不难看出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与收益计算中,“加权平均法”的运用是关键。这与企业存货计价的逻辑有相似之处。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时可以选择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但需注意的是,与存货计价不同,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计算中不允许使用“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再举一例以作说明:
假设某企业在3月1日初始投资了1000元购买某理财产品;
4月1日追加投资了1500元购买相同理财产品;到了5月1日,该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升至3000元,企业决定赎回其中的1000元。
根据加权平均法计算,赎回部分的收益和成本将按照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计算为:赎回部分的收益为(公允价值-加权平均成本)×赎回份额。
由此例可见,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成本和收益计算,加权平均法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它为企业提供了清晰、准确的核算方式,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金融产品的投资效益。
企业在选择和计算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与收益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