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
为了强化车间及生产场所的安全监管,预防各类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与文明,同时遏制违规操作行为,特此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车间及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职责划分
行政部需全面负责并监督各生产场所的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车间需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各自所管辖的生产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四、管理细则
①强化明火控制,严禁在生产车间内吸烟;
②对于如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
③禁止使用天那水等易燃且挥发性强的液体对机器设备、工件及工作服进行擦拭;
④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行相关操作;
⑤对于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完整以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⑥在进行设施的维修与检查时,必须遵循停机挂牌制度,并确保修理后的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⑦严禁触碰或擦拭正在运转的机器设备的转动部位及危险区域;
⑧非本人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⑨在检修设备时,若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则不得开始检修工作;
⑩为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被导致,严禁向其倾倒水;
⑪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⑫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在其上堆放机械、产品及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