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薪酬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提高销售业绩,并有效达成公司经营目标,结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销售人员工作特性,特此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销售人员薪酬构成
第1条 销售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销售业绩提成、各类补贴、单项奖金及福利保险等部分组成。
第2条 基本工资是根据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经验、学历及职位等因素,综合确定的。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具体等级及工资标准参见“公司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分级表”。
第3条 销售提成根据销售产品种类及销售额来确定,包括计划内及超出计划的部分。计算方式为:销售提成 = (定额内销售额 x 定额内提成比例) + (超出定额销售额 x 超出部分提成比例)。具体的提成比例详见“公司销售人员提成比例表”。
第4条 销售人员享有以下补贴:
- 长途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 出差期间的住宿补贴,县区为X元/天,省辖市为Y元/天。
- 出差期间的饭费补贴,县区为Z元/天,省辖市为W元/天。
第5条 公司依据实际需要设立了销售状元奖、新客户开发奖、费用节约奖等单项奖金,具体的奖项及发放标准详见“公司销售人员单项奖金设置及发放规范表”。
第6条 销售人员享受规定的福利及保险待遇。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7条 销售人员薪酬每月X日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发放。
第8条 销售人员如有协议外让利或呆死账情况,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协议外让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应签单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提成。
- 呆死账项目不予计算销售提成。
- 未按时提交已收款项的,需说明原因并经销售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处理;若出现多次迟报或报表失真情况,将相应比例的当月销售提成。
第9条 为更合理确定销售人员薪酬,公司会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对基本工资及提成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第10条 销售人员离职时,需完成工作交接及款项回收,待所有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结算薪酬。
第四章 附则
第11条 本规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