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需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各单位必须设立由专人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小组,以日常化地管理食品安全工作。
二、餐饮服务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营业,并将该许可证显眼地悬挂在经营场所前堂。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佩戴于身。此举旨在确保服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符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需接受并完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餐饮服务单位需建立并维护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
五、餐饮服务者需规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整改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六、专职(或)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并确保落实各项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他们还需定期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检验单等重要文件应由采购部统一保管。
八、采购人员需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所采购食品的安全质量情况。若发现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
九、对于入库的食品及原料,库管员需进行感官检查其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肉类:需查验是否有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是否有检验印章。
(二)预包装食品:需验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及许可范围,检查合格证明和检验单是否与该批次产品相符,同时核对包装上的信息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对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还需验证其相关批准及标识。
(三)散装食品:应确认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性,检查标签是否标明必要的食品信息。
(四)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需审核供货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腐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不得签收和入库。
十、对于进货验收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数量、索证情况及感官检查等项目,需认真记录并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食用完毕后的两年,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