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佣金指的是销售方根据销售业务活动(如收入额、销售额等)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费用;而本文中所提到的手续费,意义也大致相同。
一、关于开具事项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佣金、手续费等均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范畴。这类服务包含了各种经纪、中介及代理服务等。
为取得佣金或手续费,应当依据“经纪代理服务”开具。
注1:若支付对象为个人,且单次支付金额未超过500元,可考虑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入账。
注2:若支付对象为个人,且单次支付金额超过500元,个人可依法申请为支付方(即佣金、手续费支付单位)。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事宜
当销售方向(非个体工商户)的其他个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时,需履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申报责任。
注3:虽然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取得相应,但这并不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相矛盾。
在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需以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即:预扣预缴应所得额)进行计算。
对于单次收入不同的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标准扣除费用:
1. 若单次收入未满四千元,可减除800元费用;
2. 若单次收入四千元以上,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扣除。
遵循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范
企业在进行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只有符合以下规定限额内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则不可扣除。
以保险企业为例:
1. 对于财产保险企业,其可扣除的佣金比例为(保费收入-退保金)×15%;
2. 对于人身保险企业,同样适用上述比例。
对于其他企业,则以其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为限进行扣除。
注4:需注意,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对象范围并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注5:除了委托个人代理的情况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税前扣除所需的要件包括:协议或合同、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抵扣相关
若向单位支付佣金、手续费,并依法索取并取得专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勾选和抵扣的。
注6:对于向其他个人支付的情况,个人通常无法申请专用。
五、会计分录处理
(一)向单位付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在依法向单位索取并符合规定的专用抵扣条件时)
贷:银行存款
(二)向个人支付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