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面临一个复杂的商业问题: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某高层楼盘的饮水管道安装项目,由于高层需要加压供水,因此需采购并安装加压设备。公司的这一行为究竟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引发了业内的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楼盘开发商将饮水管道安装项目全权委托给建筑安装公司,其收取的费用中既包含了安装费用,也包括了加压设备的销售款项。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中既涉及了货物的销售又涉及了服务的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公司的主营业务——建筑安装来征税是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则提出,加压设备在项目总款项中的占比超过30%,且设备的进项税额按13%计算,而建筑安装的销项税额按9%计算,这种税率差异可能引发避税嫌疑。他们引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认为这应当被视为兼营行为——即销售设备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对于上述第二种观点中提到的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我们需深入理解其背后的精神。我们认为该公告并非专门针对建筑安装公司的兼营问题而设。相反,它是为了解决那些以制造、批发、零售设备为主业的公司在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时所面临的税负问题。简单地将建筑安装公司的行为归为兼营并不完全符合初衷。
那么,我们应如何界定这种行为呢?首先要明白,在某些行业中,某些物资对于服务的提供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建筑安装行业中,钢筋混凝土对于土建服务,木材、油漆对于装修服务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样,加压设备对于高层楼盘的饮水管道安装服务也是必要的。如果设备是服务中的必要部分,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销售该设备的意图,那么我们不应将其视为兼营行为。
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加压设备是项目中的必要物资,且合同目的主要是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那么这既不是混合销售也不是兼营行为,而是单纯的建筑安装服务。反之,如果设备不是服务中的必要部分或合同中有明确销售该设备的意图,那么可能存在兼营的问题。
我们需要仔细合同条款和项目具体情况,以确定最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