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董事是否可被纳入股权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规定》均明确指出,对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并不属于股权激励的适用对象。鉴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已聘请独立董事的拟上市/挂牌公司需遵循上述规定,不应将其列为股权激励对象。
- 监事是否可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指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监事并不属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直接对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监事往往作为公司的重要员工,有时会被纳入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范围。通常情况下,监事是以员工身份而非监事身份参与股权激励,其参与股权激励并不与履行监事职责产生冲突。
- 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可作为股权激励的受让方?
在符合商业逻辑的前提下,客户或供应商可以以公允价值入股公司,但一般不建议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受让方。若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包含客户或供应商,这可能会影响员工持股平台的性质认定及股东数量的计算。审核机构在时,会关注这一激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可能引发对股权清晰度和利益输送的关注。
- 外部顾问是否可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
外部顾问可以被视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但对于拟上市公司,审核机构会仔细考察外部顾问的背景、服务时间、贡献等因素。需充分解释其入股的合理性,尤其是要避免突击入股的情况,并确保其能持续稳定地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建议将外部顾问的持股比例控制在较低水平,如1%以下。
- 能否向激励对象无偿赋予激励股权?
在实际操作中,不建议向激励对象无偿赋予激励股权。因为这可能导致公司股份支付金额较大,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并可能对拟上市公司的IPO进程造成不利影响。激励对象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即可获得激励股权,也不利于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参考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