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加强高空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明确作业范围及预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如坠落等其它的发生。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部(含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管理。
定义
……(此处省略定义部分,因为定义已在原有文本中给出)
职责
4.2 对于15米以上的高空作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确保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及现场的监控措施都已落实。其他形式的高空作业则由安保经理负责审批。
4.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管理要求
5.1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进行的高空作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5.1.1 施工单位应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外来单位需要在安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5.1.2 在资质方面:
a.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c. 施工单位应保证注册资金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并确保作业人员持有合法的资格。
d. 施工单位需与内部高处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施工单位还需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此段详细列出了其他各项具体要求)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1 高处作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都已准备就绪且符合安全要求。
6.2 所有临时线路必须稳固且使用护套线,不得绑在金属物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体上。
6.3 严禁使用花线或铜芯线作为临时线路,并由专职电工负责检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