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记录管理规范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证据,并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质量管理体系记录及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 管理职责划分。
1. 质量控制部门为主要的质量记录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质量记录目录并报企业负责人确认。
2. 质量控制部门需对质量记录进行审核、编号、修订及存档等管理工作。
3. 其他各部门需对本部门的质量记录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真实性。
第四条 产品质量的记录内容。
产品质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类型:
- 产品规范文件
- 原材料实验结果报告
- 产品各制造阶段的检验及实验报告
- 产品允许偏差及认可记录的详细信息
- 不合格原材料及其处理的相关记录
- 委托安装及保修期内服务的记录
- 产品质量投诉及纠正措施的记录
第五条 质量体系运行记录概述。
为证明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及标准操作程序的有效性,应保留以下记录:
- 质量审核报告与管理评审记录
- 供应商及其配额认可的记录
- 过程控制及纠正措施的执行记录
- 试验设备和仪器的标识记录
- 人员资质与培训的相关记录
第六条 记录的编制与审核。
各部门需负责设计并编制本部门所需的质量记录目录。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设计的质量记录和编制的质量目录进行审核。
第七条 记录的存储形式。
质量记录可采用纸质或信息化等形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 记录的内容要求。
各类质量记录的内容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增加其他项目内容。
第九条 记录的标识、保存与归档。
各类质量记录的原始资料应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年限保存,并装订成册,封面应明确标示记录名称、编号、时间范围及保存期限。
第十条 质量记录的填写要求。
填写质量记录时,应确保及时性、真实性、内容完整性,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对于未发生的事项,应记为“无”或作“/”标记。相关记录人员需签全名,确保记录易于识别。
当需要更正填写错误时,应以“——”划去原内容,写上更正后的内容,并在更正处签名(章)。日期应使用四位数字表示,如:XXXX年XX月XX日。
第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存储与保护。
质量记录应由专人统一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模糊、遗失等情况发生。分类储存并编制目录或索引,便于检索。
每年由质量控制专员定期进行质量记录归档工作。
外部门借阅质量记录时,需经质量控制主管批准。
第十二条 质量记录的处理与处置。
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进行统一处理。处理前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可采用粉碎、烧毁等方式进行。
第十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品质部所有。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