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公司法》之魅:第九条的商业疆界
晓华自从投身商海,对新的《公司法》知识充满了好奇与渴望。今日,他再次沉浸在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知识中。
晓华思索道:“商法领域内,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有何独到之处?”
商法专家小秋解释道:“新《公司法》第九条正是围绕公司经营范围展开的详细规定。”
晓华追问道:“能详细说说第九条的内容吗?”
小秋回应:“当然可以。第九条主要包括两款内容。”
“而第二款则指出,若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或行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那么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晓华进一步询问:“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第九条有哪些显著的变化?”
详细来说,删除了原法中关于“经营范围需依法登记”及“变更经营范围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字眼。将“改变”经营范围的表述改为了“变更”。
晓华略带疑惑地问:“为何删除了登记的表述?难道现在不需要登记经营范围了吗?”
小秋解释道:“并非如此。无论是经营范围还是其变更,均需办理登记手续。只是现在,相关的登记规定被整合到了新《公司法》新增的‘公司登记’一章中。”
晓华点头表示理解:“原来如此,分门别类,更加系统化了。”
接着,晓华询问:“公司经营范围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小秋回答:“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涵盖公司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项目等。”
晓华又问:“那么,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谁决定的呢?”
晓华思考着问:“如果公司超出了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那么这种经营行为有效吗?”
小秋回应:“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不会影响其经营行为的效力。”
晓华进一步提出疑问:“那么,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也有效吗?”
小秋肯定地回答:“是的。这基于《民》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仅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受到质疑。”
但当谈到涉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时,晓华问:“如果公司未经批准就进行这些项目的经营,合同会有效吗?”
小秋解释道:“这涉及到公司的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于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公司只有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后,才具备从事该项目的能力和行为能力。若未获批准即开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为了更直观地解释,小秋举了个例子:“比如一家只能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若对外开展发放业务,因发放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方可进行。担保公司未经许可进行发放,该行为及相应合同均为无效。”
晓华表示感谢:“谢谢你,商法小秋,让我对这一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