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房地产税负中的重头戏,其计算流程复杂,扣除项目繁多,各地的执行口径也各不相同。随着土增税台账模块信息收集完成,相关信息将与金税工程系统实现同步,使得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更加明晰。
从此,土增清算申报将成为每个房企财务人员的必备专业技能。
今日的重点是:扣除业务中的配建房部分。
关于“限地价、竞配套”模式下的配建房土地
在“限地价、竞配套”的土地获取方式中,配建房的土地处理需遵循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当开发产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确认方法和顺序如下:
1. 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
2. 若无法确定,则由主管税务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来确定。
配建保障房的土地处理
对于配建保障房是否能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以相等金额增加土地成本,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增加土地成本;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配建保障房支出应视为获取土地的成本,因此允许增加土地成本。
对于配建保障房的成本是否可以在清算时扣除,这取决于其是否属于项目内配件保障房。若是项目内配建保障房,则可按照规定扣除;若非项目内配建,则需根据土地的“项目所得税”属性及立项、规划文件来判断。
地方规定及实际操作
厦门市发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管理办法,对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建设的配建房屋,其面积不计入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建设成本则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税务总局宁波市的公告则详细规定了配建房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法。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配建房的销售确认收入将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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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一期将学习“扣除业务-股权转让名义购买土地”的相关内容。期待与您再次相聚,共同学习土增清算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