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两种采购方式的异同
在采购过程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常常被提及,二者表面上颇为相似,却各具特色。不少企业容易混淆这两种采购方式,不清楚其间的细微差别及应对策略。
核心差异
简而言之,竞争性谈判重在价格竞争,以最低价为胜出标准;而竞争性磋商则更注重综合实力的较量,得分高者得胜。
关于竞争性谈判
经过多轮谈判后,供应商需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供应商将成为成交候选。此过程受《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范。
关于竞争性磋商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同样需提交最终报价,但磋商小组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获得成交机会。此流程遵循《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个细节上的不同之处
1. “等标期”的不同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 采购文件发售期限的不同
竞争性谈判未对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自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评审专家组成的不同
两种方式的评审小组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且为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需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值得注意的是,评审专家在两组中的比例有所不同。
5. 使用条件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四种和五种使用条件。其中,两种方式有部分相似的使用情形。购买服务项目更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尽管这两种采购方式表面上相似,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不同。了解这些差异,将有助于采购方更准确地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