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陈的工资原为每月2500元,且她已与店老板冯女士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陈解释道,她在去年12月初已向冯女士表示计划于当月末结束工作,但由于新单位的要求,她坚持离职。冯女士并未同意她的请求,且未支付其当月的工资。
在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决定寻求媒体帮助。在记者的陪同下,她再次与冯女士沟通。冯女士则表示,陈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导致店内人手不足,尤其是在春节期间难以招到新的员工,从而对店铺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影响。
在记者的耐心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冯女士当场支付了被的工资,而陈也向冯女士表示了歉意,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一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对于此事,本报法律顾问聂炜也给出了专业解读。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济损失,其赔偿金的扣除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并且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彼此的权益。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