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过程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至关重要。时常有人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方式感到困惑,它们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这两种采购方式的详细差异。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中标判定的方式。价低者得胜是竞争性谈判的标志,而竞争性磋商则是分数高者中标。这种核心差异决定了两种采购方式的不同走向。
尽管这两种方式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点。现在,让我们来详细介绍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四个主要区别。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差异
对于竞争性谈判,其发售期并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通常默认为三天左右;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发售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等标期的不同
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时间,竞争性谈判的等标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的等标期则通常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这表明,在等待标书的时间上,竞争性谈判相对较为紧凑,这就要求看到公告后尽快购买和制作标书。
在竞争性谈判中,开标前最少需要公示三个工作日的时间;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在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发布澄清公告通常会附带延期开标的条件,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四、二次报价策略的不同
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二次报价时我们主要考虑价格因素,其他因素则可暂不考虑。而在竞争性磋商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项综合指标。这时,我们需要仔细规划二次报价的策略,因为我们在第一次报价时就已经大致了解了竞争对手的单位,此时需要评估自己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分数,以便做出最终的报价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