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概念及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入。
除外业务:
出租资产的租金收益;
债权投资的利息收益;
股权投资的股利收益;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如不涉及存货。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五步法原则概括
(二)合同的概念及重要性
1. 合同定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协议,可以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存在,如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
2. 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有能力阻止其他方进行同样的主导和使用。
控制权转移的三个要素包括:
现时:客户必须拥有主导该商品使用的。
主导使用:企业必须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经济利益:企业应能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三)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
1. 一般条件:
企业与客户间的合同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明确了与转让的商品相关的和义务;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在评估对价的可收回性时,仅需考虑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图。
2.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同或特殊情况,企业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例如,对于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的合同,企业可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而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不应确认收入。
3. 合同存续期的评估:
企业需在合同开始日即评估合同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条件的,后续无需重新评估;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则需持续评估并在满足条件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任何时候都不应确认收入。
4. 续约选择权和违约金的处理:
当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终止但需支付重大违约金时,合同存续期很可能与合同约定期间一致。只有客户拥有无条件终止时,该项才被视为续约选择权,并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持续学习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