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清查盘点范围界定:凡是属于公司产权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并为公司带来未济收益的经济资源,均应纳入财产清查的范畴。
二、清查盘点内容详述
1. 流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各类存货如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以及业务往来中的结算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2. 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工具等。
3. 无形资产:公司拥有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特殊生产技术等,由项目办归口管理,以及生产计划部管理的土地使用权。
三、财产清查盘点的期限安排
财产清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在每个月底、年终或其他公司规定的时段,应按范围对各类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查。而在更换资产或货币资金保管人员、企业进行购并改制,以及遭遇意外损失或非常等特殊情况下,则需进行不定期清查。
四、各类资产的清理期限具体规定
1. 现金和银行存款需每日清点,每月进行一次盘库并与银行对账。
2. 往来款项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3. 各类存货如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
五、财产清查的方法与执行
1. 现金盘点采用现场盘点方式。
2. 银行存款通过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及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方式进行清查。
3. 往来款项通过往来清单或单据,以信函查询等方式与对方进行账账核对,特殊款项可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实地清查。
4. 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核对工作由分管会计和实物管理人员负责,在每年12月份前完成。
六、盘点的与参与部门
为确保盘点工作的质量,现金及各种往来款项的盘点清查由财务部负责。对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点,一般应安排停产盘点,由生产计划部根据生产情况协调安排,涉及部门包括财务资产部、综合管理部和物资保管部门等,参与人员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及物资保管人员。
七、资产盘点清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1. 各部门发现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后,需查明原因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部门主管审核,再上报财务、主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2. 对于现金及银行存款差异,需及时查明原因。如属个人挪用,应追回现款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属被盗或其他原因,应及告保卫部门和分管领导。账务处理差错经核实后需写明原因及时调账。
3. 对于往来款项中的呆坏账损失,需经调查属实并取得相关法律证据后,按程序报批核销。
4. 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需由保管理部门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及公司领导审签后处理。需报集团审批的,按集团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