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的种类及涉税风险详解
赠品,是一种企业向客户或内部员工免费赠予实物的行为,无需客户支付对价。这种行为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经常使用,是打开市场的一种有效方法。对于会计而言,处理赠品时需格外小心,因为这可能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针对特定客户的“赠品”
当赠品针对的是已购买商品或赠送行为与购买行为同时发生的客户时,其实质上客户已经支付了隐含对价。“赠品”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客户支付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例如,甲公司为一般人,为促进产品A的代理商订货量,规定年度订货量超过一定额度的代理商可获得免费B产品。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需根据实际出库成本进行处理。
说明:之所以用出库成本而非市场价值,是因为此次赠送属于捆绑销售,只需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不必按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特殊说明:捆绑销售是常见的营销手段之一。
二、针对不特定人群的“赠品”
对于不特定人群的赠品,受赠方获得的意外所得可能触发“偶然所得税”的义务,这通常属于代扣代缴个税的应税行为。
会计处理:
对于不特定人的赠品,如免费使用装、随机派发红包、宣传送礼品等形式,其目的多为开拓市场。赠送时计入宣传费用,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赠送商品时,应按市场价格缴纳。若无市场价格,则按企业3个月内销售该商品的平均价格或新产品上一年度的毛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与之前相同。
代扣个人所得税:需按商品的全部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代缴个税,计算公式也与之前相同。
三、合理节税手段
1. 利用“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对于价值较高的赠品,如汽车、冰箱等,可以考虑只提供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由于税法主要针对所有权征税,对于仅提供使用权的行为,可能无需缴税。
2. 利用“宣传品”支出:
如单页、海报、印有公司LOGO的日历等价值较低的宣传品,可被视为企业宣传行为,客户接收时无需缴纳个税。
3. 使用“折扣券”:
税法规定,赠送折扣券属于市场销售行为,不会导致客户免费获得商品,因此企业派发折扣券不征收个税。但请注意,折扣券可以是纯粹的销售性质,也可以是真正具有实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