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原则与精神,现就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发出如下通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当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其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签署,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至购货方。
2. 企业已售出的商品既无继续管理权,也无有效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相联系。
3. 收入金额可信赖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可预见的销售方成本可信赖地核算。
(二)若符合前述收入确认条件,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时,应依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销售商品,在办理完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 需要安装及检验的商品销售,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若安装程序简单,则可在发运商品时确认。
4.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售出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若证据显示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视为负债,回购价格超出原售价的部分,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对于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方式,新售出的商品应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退货的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优惠,涉及商业折扣的,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提供的折扣,涉及现金折扣的,应以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是由于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的减让;销售退回则是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企业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已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期末,若能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一)能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劳务收入的金额可计量。
2. 劳务的完工进度可确定。
3.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二)确定企业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可选用以下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与总劳务量的比例。
3. 已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依据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以及期末的完工进度,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同时按照提供劳务的估计总成本及完工进度,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四)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收入确认:
各项劳务收入的确认需依据其性质进行,如安装费、宣传媒介收费、软件费、服务费、特殊活动收费等均需在相关活动发生时或完成时确认收入。会员费、特许权费及长期劳务费等亦需按其特定条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行为,而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