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相关法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范。
第四十条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如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若无法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依据此法条,当用人单位决定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及补偿的支付都有明确的标准。
劳动部对《国劳动法》的条文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客观情况”的含义。这包括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但需注意的是,这并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对于企业搬迁等情形,只有当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才会触发解除规定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单位可能存在误解,认为在发生此类情况时,可以无视劳动者的意见,直接要求员工前往新的办公地点。然而这种做法是违背劳动法律精神的。劳动合同是基于签订时的各项条件而签订的,工作地点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条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将来工作地点的变化,则单位在搬迁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