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始终是重要的。尽管在许多时候,他们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让我们一同探讨关于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些关键问题。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强调的是依法,即任何事情都应有法可依。我们常提到的“补偿”一词,实际上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过去,这一概念被称为“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法理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其具体的标准则是由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基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则按一年来计算;对于工作时长不足半年的情况,将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年终奖、加班费、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等,都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月工资往往比实际到手工资要高。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主要的支付情况包括: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②因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的情况;
③用人单位采取经济性裁员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除非用人单位提高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⑤因单位破产、解散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除了上述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指出了一种特殊情况: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这涉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保护与条件,则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其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不履行这一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这包括如迟到早退罚款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还有诸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以及特别指出的是,当用人单位采取、威胁或非法限制等手段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了解这些规定对劳动者而言至关重要。但需明确的是,对于因个人原因如害怕传染而不去上班的情况,通常不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