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但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大修支出以及股票发行相关费用等。需注意的是,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和租金等费用,并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范畴。
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对于已经完全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则按照其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会按照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的期限进行平均摊销。若固定资产需要大修,采用待摊方式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会在大修理间隔期内进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长期待摊费用,则需在它们的受益期内平均分摊。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国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法条中提到的长期待摊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后,是可以扣除的。其中包括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中,改建支出是为了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的结构、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支出。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满足支出额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半数以上,以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等条件。
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指出,企业可以选择将其作为费用性支出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比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但一旦选择,处理方式不得更改。
张国永-一位经验丰富的注册税务师,他在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的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工作流程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他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以及财税咨询等工作。他的文章曾在《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纳》等报刊杂志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