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有所放宽,不仅限于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建筑物,还包括那些虽未满30年,但能够反映广东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心理认同感的构筑物。这意味着更多具有特色的建筑将被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六条,条文规范细致,全面考虑了历史文化的保护需求。《条例》明确了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详细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流程,同时还规范了保护规划的成果内容和报批程序。
《条例》还创新地设立了五项重要的保护制度。其一,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各类大型工程前需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以避免在建设中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其二,预保护制度,对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预先保护。其三,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其四,保护评估制度,要求市县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同时省级部门也会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其五,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在管控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了设置保护标志、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以及明确应急消防措施等措施。其中,对于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允许进行的相关建设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还专章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活化利用,旨在更好地传承和发扬广东的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