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规范性和长期性,《办法》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设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五年。
在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设施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等。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工作。此类设施的设置期限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其设置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对于在临街建筑外墙设置多个大型广告设施的申请者,他们可以采取个性化的设计并集中申报的方式。对于非大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备案表、位置示意图及整体效果图等。
在《办法》中,还特别强调了电子显示装置的使用规范。要求其声音、亮度及使用时间需科学控制,与所在区域的灯光环境相协调,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等问题。
对于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招牌不得建筑立面特征,也不得设置在用地范围以外。其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及安全检测等过程需符合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标准。对于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招牌,更需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与相邻的招牌在高度、形式和色彩上保持和谐统一。如果有多个临街立面,每个立面可以设置一块招牌。对于大型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其户外招牌的设置可依据其商业风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