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差异化卖点已不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与其随波逐流,不如采取一种逆向思维的方法。这背后的逻辑是培养一种洞察力,能够发现并解决矛盾冲突,即定义新物种的能力。
“天对地,雨对风,对长空”,这是《笠翁对韵》中的一句,也是文化中讲究的平行对称的体现。这种语言文学的技巧,与古代哲学中的某些思想有着本质上的相通之处。
万事万物在世间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两面,如同阴阳、两仪。这种思想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一种文化的集体无意识。在营销和品牌建设中,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对立统一的思维。
以汽车行业为例,随着内燃机技术接近理论极限,后发的品牌正在寻找新的竞争策略。单纯的模仿和跟随已经不足以支撑品牌的成长,需要重新思考技术、产品、品牌乃至营销的路径与打法。
在竞争的过程中,找一个“靶子”是很重要的。这个“靶子”不是简单的参照或对标对象,而是要深入分析对方在市场和消费者心智中所占据的区域和特征,寻找与之形成对立的区域和特征。这种对立不仅体现在产品特性的差异上,更体现在品牌形象的塑造上。
比如,百事可乐选择与可口可乐对立,通过人群划分的对立,成功打造了年轻、活力的品牌形象。而元气森林则选择与所有有糖饮料对立,以无糖为卖点,在软饮市场开辟了新的领域。
这种对立法则不仅适用于饮料行业,其他行业也可以借鉴。在创新产品或创造新品类时,要善于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矛盾点,提出鲜明的旗号,针对现有产品或领域的领先者所提供的价值进行逆反。这需要一种塑差、发现并解决矛盾冲突的洞察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立不是为了对立而存在,逆反也不是为了逆反而逆反。盲目进行对立逆反可能会陷入早已死刑的产品形式或不存在的需求或人群中。
运用对立法则时需要注意挖掘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从更深层去理解并满足他们的需求。要记住“反者道之动”的大原则,关注趋势反转的契机,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通过运用对立法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在旧有品类中创造全新产品或从无到有地创造新品类。这要求我们拥有一种定义新物种的能力。
在营销和品牌建设中,我们需要灵活运用对立法则,结合产品特性、品牌形象、消费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出有效的营销策略和品牌建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天对地,海对山”,营销中的对立法则就是要我们在矛盾与对立中寻找新的机会点与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