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采矿权设立阶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方经济建设需求,向市场投放采矿权。这实际上是矿业公司表达开矿意愿,进而推动采矿权的设置。若是公司有意开办矿山,就需要先寻找矿产地并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排除砂石矿,探矿权的申报遵循另一套程序)。完成地质勘查后,需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明确矿区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以自身名义设立采矿权。此过程需上报至县市省,并由多个部门(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进行,最终由相应机构审批。
第二阶段:采矿权出让阶段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报告(如今这些报告已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复绿方案》),资产评估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完成后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价高者得,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三阶段:采矿许可证申办阶段
成功获得采矿权的单位即成为采矿权人,随后需进行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准备工作。采矿权人需办理手续,可能是公开出让、租赁或临时用地等形式。对于大型企业固定资产的获取,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以获取土地产权。通常采用临时用地方式,虽无产权,但需向村民补偿并提交相关方案至自然资源部门以获取临时用地审批。还需编制并提交多项报告和方案以备。
第四阶段:矿山基建准备阶段
制定《采矿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并由应急管理部门专家进行。通过后,矿山需组建基建团队,设立安全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成准备工作后,报请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矿山基建。此阶段还可能涉及基建爆破施工的设计与审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等。
第五阶段:矿山基建至生产转换阶段
该阶段主要进行“三同时”验收,包括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以及职业健康验收。矿山需自行验收并提交相关报告,同时确保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六阶段:矿山正常生产阶段
部门将重点监督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水土保持的执行情况。各主管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和卫健委等将分别进行监督和监测工作,确保矿山生产的合规性。
第七阶段:矿山闭坑与恢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