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税务登记表》中有一项内容为“核算方式”。该内容涉及到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主要方式: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那么,这两种核算方式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独立核算,指的是企业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这种核算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拥有独立的管理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并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能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并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形成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
相对而言,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这种方式下,企业将与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至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由上级单位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企业从事业务活动,所有收入上缴给上级单位,支出则由上级单位报销。这种核算方式下,企业本身不进行盈亏计算,只进行简易的记录和计算主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多采用非独立核算的方式。分公司是总公司直接经营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尽管分公司带有“公司”的字样,但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实际上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分公司的设立不需要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只需简单履行登记和营业手续;第四,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董事会等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第五,分公司的名称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对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应与独立核算与否无关,需进行汇总计算缴纳。
进一步来说,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两种方式。它们在财务核算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独立核算意味着某一会计主体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都必须办理会计事务。而非独立核算则更多是内部会计主体的核算方式。
从税务法的角度来看,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一般对应于会计法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新设立的总机构多会选择独立核算模式。而对于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模式则更多是基于本单位的管理需要。
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进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分公司是否采用独立核算方式,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都与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那么,对于公司而言,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选择有哪些利弊呢?独立核算有助于分公司的自主经营和管理;而非独立核算则更便于上级单位的有效控制。
企业在选择核算模式时,应综合考虑自身规模、业务需求及税务考虑等因素。这两种核算方式各有利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