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对于农村村民在未经官方批准或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后,私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县级以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定时间内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于超出省、区、直辖市所规定的用地标准的情况,该等土地将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条文释义】此项规定是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法律责任而制定的。其关键在于农村村民的用地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批准或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概况
根据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需符合省、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需遵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优先使用现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使用需经乡(镇)审核批准,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则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旦农村村民的住宅被出售或出租,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被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农村村民,将依据本条规定受到处罚。
二、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点:
1.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未经批准或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而私自占用土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法建房者应立即将占用的土地归还给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若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省、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超出的部分也需退还。
2.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需要强调的是,农民的住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各级应采取措施确保每位农村村民实现住房有保障。尽管各地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有所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因地域差异、风俗习惯等因素,宅基地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在宅基地管理特别是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当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