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其业务模式的确定至关重要。企业应以关键管理人员所决策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作为基础,来设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
这里所提到的“关键管理人员”,是依据《CAS36-关联方披露》所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企业不需要针对单个金融资产逐一确定其业务模式,而可以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这种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出企业对于该金融资产的管理层次。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将金融资产组合拆分为更小的单元,以便更合理地反映其对各部分金融资产的管理层次。例如,一家企业购买了一个抵押组合,它的管理目标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主来管理组合中的一部分,而将另一部分的管理目标定为出售。
一个企业可能会同时采用多种业务模式来管理其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合同现金流量收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
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随意指定,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这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进行的特定活动中体现出来。在评估业务模式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业务管理人员的报酬方式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不应基于那些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来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比如,发行人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断裂等极端情况,均不应作为评估的依据。
如果金融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有所不同,只要在评估时已充分考虑了当时可获得的所有信息,这种差异不会构成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会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
会计准则对业务模式的评估更注重定性的判断而非定量的计算。会计信息虽然力求反映经济现象,但因经济现象的复杂性,精确反映有时难以做到。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反映经济现象的主要特征和方面,对于不具代表性的少见或极端情形则不予考虑。
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应视同新会计适用于所有受影响的金融资产。此项处理被视为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应用,而非会计变更。新准则规定,当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时,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此前的利得或损失、减值损失或利得以及利息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业务模式的变更在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过程中较为罕见,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非单一动作,通常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难以完成。为了防止管理层通过随意变更业务模式来调节利润,同时也为了保持对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相对稳定性和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加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便于实务操作,新准则对重分类日有特定的定义。重分类日指的是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