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的条款,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若控股三家或以上的其他企业法人,其有权在企业名称的结构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这样的字样。
具体到该规定的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即可依法行使此项。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可以前置添加集团标识,以彰显其集团化运营的规模与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的名称并非随意使用。它需要在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一同提出,以确保名称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集团名称需与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性相吻合,以保持一致性和辨识度。
对于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它们的名称是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这有助于构建和强化集团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