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的水土保持迎来新的调整。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这一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费用途以及分级征收权限。明确指出,对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活动,如果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值得一提的是,六种情形可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这包括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和农村地区进行基础设施修建,以及农民因生产、生活需要依法取土、取石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建设军事设施,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以及规定的其他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也涵盖其中。
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新的《办法》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上有所扩展,从原来的四条扩展至六条。尤其强调了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和按照规划开展的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并将建设军事设施的单独列出。废止了2009年3月16日省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