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
部分用人单位
为规避用人风险
会与劳动者签署各类协议
如劳务合同等
并在其中清楚指明双方的关系性质
所谓劳动关系
指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中,与劳动者之间构建的具有特定从属性的关系。在此关系下,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执行其指派的任务,并成为其成员,从而获取报酬及劳动保护。
而劳务关系
则代表着平等民事主体间基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义务关系。例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与其帮工、学徒,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等之间的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通知》,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执行其指派的任务并获取报酬;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针对这一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情形一:若实习生仍为在校生,根据劳动部相关意见,其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不被视为就业,故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情形二: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完成所有学业,即将踏入社会。当其到单位求职时,目的为就业而非学习。在此情况下,若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在整个过程中
建议双方尽可能签署书面协议
以此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协议中应明确:
劳务的期限、内容、劳务费的标准、结算周期以及结算方式等细节。
若接受劳务的一方为公司等法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以示正式;若为自然人,则需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其身份证号码及签名以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