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风险评估与应对程序不匹配
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执行重要的应对程序是至关重要的。某次审计发现,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评估后,认为存在做多业绩的舞弊动机,并适用收入舞弊假设。在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却发现未将部分重大错报高风险项目列为重要控制目标。在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时,未能了解和测试相关财务处理业务流程以及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财务报告相关数据的虚假记载。
2. 财务重要性识别不足
在识别财务重要性时,未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位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单个组成部分的税前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达到特定基准,应作为判断财务重大性的依据。由于未完成全面识别,导致具有财务重大性的未完工电厂未被视为关键部分。
在考虑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对税前利润的影响时,未能严格依据相关审计准则,将特殊性质的未完工电厂纳入重大性考虑范围。这导致了特别风险及舞弊风险的忽视,进一步影响了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职业怀疑精神缺失
对于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应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例如,某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已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对此情况,审计人员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
这种缺乏职业怀疑的态度,可能导致重要信息的遗漏和错误结论的得出,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监盘是在建工程审计中的重要环节。在某些情况下,审计人员未对重要实物资产进行充分的监盘。例如,某公司的5家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占比较高,但审计人员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了监盘,而未对其他重要电厂执行监盘程序。
对于资本化利息的审计程序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例如,在审计某公司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资本化利息时,仅获取了记账凭证等附件,而未关注到实际存在的问题。
5. 转固时点的及时性关注不够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也是审计的重要关注点。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未及时发现公司在结转固定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将不同使用寿命的多类资产划分为同一类别进行处理,或以建筑物实际投入使用时间而非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转固时点。
这些做法都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错误和误导性陈述。
6. 核算科目及程序不合理
某些被审计单位将代建基础设施项目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但按照相关协议和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存货科目核算。会计师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来发现和处理这一问题。
对于某些在建工程的施工状态和减值测试等程序也执行得不够充分和全面。
这些不当行为都可能对审计结果产生负面影响。为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相关审计准则和规定,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独立性。
(注:本文中所涉及案例均基于息和非特定个体,旨在讨论和说明通用的审计问题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