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用人单位欠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不少参保者内心充满疑虑,显得犹豫不决。
究其缘由,主要涉及两大顾虑:
其一,关于追缴时效的疑虑。
其二,因签署了放弃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或承诺书而产生的担忧。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疑虑都不应成为阻碍参保者追讨欠缴社保费的绊脚石。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追讨单位所欠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时效限制,这一点已经过前人详细阐释,在此便不再赘述。
现在要重点强调的是:
参保者不应被那些表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书或承诺书所震慑。
事实上,参保者与雇主间签署的这类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书或承诺书,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它们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对于这一点,我们有着明确的法律支撑。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参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责任,且带有强制性。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必须同样依法参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推卸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若有一方不履行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和承诺书,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相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合法的行为,法律会给予支持。
劳动者完全有理由、有底气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但在此需要给劳动者提个醒:
在追讨过程中,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若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将无法追回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