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周一的到来,天气逐渐炎热起来。若您的办公楼尚未开放空调,别忘了保湿,多喝水。您可能会发现,喝水都像是在滋润身体的水桶里倒水一样。言归正传,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关于财务的实务问题:过去年度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尚未摊销,是否可以在2019年末进行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高达13万多。
这需要根据您企业所采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来判断。
若您采用的是一次摊销法,那么在低值易耗品被领用时就应该进行一次性摊销。
而如果是五五摊销法,则应在低值易耗品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一半。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0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选择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来处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将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若企业未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则属于会计差错,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此公告,企业若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本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却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只需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款中抵扣;若不足抵扣,可向以后的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