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发公告合法吗_竞争性谈判都是内定的吗

2025-02-0704:37:16销售经验0

某位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曾参与一地竞争性谈判项目,他发现与以往经历不同,此次采购代理机构仿照公开招标模式,执行了“开标”及“唱标”流程。对于他而言,这引发了疑惑:在竞争性谈判中是否需要公开报价环节?

为探究这一问题,《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被深入研究。尽管法条中未对“开标”、“唱标”给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会在递交响应文件后、正式谈判前进行这些流程。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通常涉及两轮报价,即初次响应文件的报价和最终报价。某些项目甚至可能存在多轮报价。在采购实践中,报价的公开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只在谈判开始前公开初次报价,有的则选择公开最终报价,而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则保持不公开状态。那么,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何时公开报价,以及哪种公开方式更为适宜呢?

从专业角度来看,我认为在竞争性谈判开始后及结束前不公开报价是更为合适的做法。这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评审过程需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如74号令第六条所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确保非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公开供应商的报价更符合法规要求。

若代理机构仍希望公开报价,建议采用第四和第五种做法,即在谈判结束后公开最终报价,并且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保持其他报价不公开,仅在谈判公告中公开。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最为合理的。

一些人支持公开第一轮报价,认为这有助于供应商判断竞争对手的策略,同时给供应商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使采购人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做法也引发了围标串标的问题,这是需要引起行业高度重视的现象。专家强调,应当遏制竞争性谈判中公开报价的做法,以防止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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